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72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逸平
- 訴訟代理人
- 陳寶琳
- 被告
- 維囿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德聰
2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維囿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維囿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折合新台幣2
幣21,4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20,493元。茲限原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