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78號
- 原告
- 德洲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振羣
- 被告
- 竣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勝男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3,060 元,
應繳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
應補繳4,9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