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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4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45號

原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宙飛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宙飛通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甲○○、丙○○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宙飛通訊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甲○○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且所異議者乃借款利息之爭議,非屬個人關係所為之抗辯,其效

力自及於被告丙○○,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 33 萬9,341 元,應繳裁判費

3 萬4,06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

3 萬3,066 元,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曾建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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