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七六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七六號

原告
信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英
被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石有為

             書 記 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