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78號原 告 啟琳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祥 被 告 譯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2,172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