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92號
- 原告
-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廷焜
- 被告
- 神榮印刷紙品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榮印刷紙品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神榮印刷紙品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9,40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1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