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93號
- 原告
- 強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博鈞
- 被告
- 和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金德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和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和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15,0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
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