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53號
- 原告
- 崇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榮政
- 被告
- 烈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烈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38,7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266元,依民事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