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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16號

原告
樺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雙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武總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武總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48,91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3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天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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