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16號
- 原告
- 樺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雙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武總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武總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48,91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3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