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02號原 告 鉅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趙長椿 被 告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段,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