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25號原 告 正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君瑞 被 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新台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51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 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