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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原告
茂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通義
被告
茂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得統
1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989,994 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80,1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79,1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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