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原 告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454,9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111,848元。茲限原告於收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