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由式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麥克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8 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54,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7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