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黃興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同上
- 被告
- 戊○○○ 住同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乙○○ 住桃園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叁拾伍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黃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黃興公司)邀被告丁○○、戊○○○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92年9 月2 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8 筆共新台幣(下同)9,800,000 元(借款日期、金額、利率等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遲延清償時,被告黃興公司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黃興公司自93年9 月1 日起即陸續未依約償還本息,尚積欠原告本金共8,35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依約定本件8 筆借款均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丁○○、戊○○○為本件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15紙、約定書3紙、保證書1紙等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被告黃興公司確有向原告借款,及屆期未清償之事,而被告丁○○、戊○○○確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均同意原告之請求。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興公司向伊借款8 筆共9,800,000 元(借款日期、金額、利率等詳如附表所示),被告丁○○、戊○○○為連帶保證人,被告黃興公司自93年9 月1 日起即陸續未依約償還本息,尚積欠原告本金共8,35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事實,有據借據15紙、約定書3 紙、保證書1 紙等為證,被告於94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對原告之主張逕為認諾,堪信為真。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上開規定,自應為渠等敗訴之判決。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350,000 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再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併予宣告本件原告得假執行。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第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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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借款本金金額│ 借 款 日 │尚欠本金金額│週年利率 │ 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 │號│(新台幣) │ │(新台幣) │ │ │計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加計20%) │ ├─┼──────┼───────┼──────┼─────┼────────┼───────────────────┤ │1 │5,000,000元 │ 92年 9月 2日│ 3,700,000元│ 6.07% │93年11月 1日起至│93年12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清償日止 │ │ ├─┼──────┼───────┼──────┼─────┼────────┼───────────────────┤ │2 │1,250,000元 │ 92年12月31日│ 1,100,000元│ 6.01% │93年 9月 1日起至│93年10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清償日止 │ │ ├─┼──────┼───────┼──────┼─────┼────────┼───────────────────┤ │3 │ 600,000元 │ 93年 4月 6日│ 600,000元│ 6.07% │93年11月26日起至│9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清償日止 │ │ ├─┼──────┼───────┼──────┼─────┼────────┼───────────────────┤ │4 │ 850,000元 │ 93年 4月16日│ 850,000元│ 6.07% │93年11月26日起至│9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清償日止 │ │ ├─┼──────┼───────┼──────┼─────┼────────┼───────────────────┤ │5 │ 400,000元 │ 93年 4月20日│ 400,000元│ 6.07% │93年11月26日起至│9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清償日止 │ │ ├─┼──────┼───────┼──────┼─────┼────────┼───────────────────┤ │6 │ 550,000元 │ 93年 4月27日│ 550,000元│ 6.07% │93年11月26日起至│9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清償日止 │ │ ├─┼──────┼───────┼──────┼─────┼────────┼───────────────────┤ │7 │ 550,000元 │ 93年 5月12日│ 550,000元│ 6.07% │93年11月26日起至│9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清償日止 │ │ ├─┼──────┼───────┼──────┼─────┼────────┼───────────────────┤ │8 │ 600,000元 │ 93年 5月19日│ 600,000元│ 6.07% │93年11月26日起至│9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清償日止 │ │ └─┴──────┴───────┴──────┴─────┴────────┴───────────────────┘ 註:所欠本金總計為新台幣8,3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