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 原告
- 康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之1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13,845,630元,應繳裁判費133,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2,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