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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原告
康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13,845,630元,應繳裁判費133,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2,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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