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 原告
-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鳳宜
- 被告
- 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文祺
- 5 號
-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942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之1,0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4,942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9 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