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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返還股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正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美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9 號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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