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 原告
- 寶利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卓忠三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繼岳律師
- 被告
- 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叁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3年間多次出售貨物予被告,其價金如附表發票金額欄所示,但被告尚欠如附表帳款餘額欄之價金新臺幣(下同)6,803,741 元未為給付,惟迭經原告請求,被告拒不付款。為此,依民法第367 條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803,741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統一發票及出貨單各22紙為證,且被告已收受記載上開事實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準備狀㈠繕本,本院陸續指定民國94年9 月26日、10月11日及11月7 日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亦均受合法之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但被告僅於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時具狀泛稱對於原告之請求事項尚有爭議等語,嗣即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其他書狀就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爭執,本院斟酌上開事證,認為原告之主張應為可採。
㈢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803,741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4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重訴字第231號│├─┬────┬─────┬─────┬─────┬───┤│編│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 帳款餘額 │ 發票號碼 │備 註││號│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⒈│93.08.09│162,000 │29,293 │AV00000000│ │├─┼────┼─────┼─────┼─────┼───┤│⒉│93.08.10│361,000 │361,000 │AV00000000│ │├─┼────┼─────┼─────┼─────┼───┤│⒊│同上 │175,500 │175,500 │AV00000000│ │├─┼────┼─────┼─────┼─────┼───┤│⒋│93.08.11│256,100 │256,100 │AV00000000│ │├─┼────┼─────┼─────┼─────┼───┤│⒌│同上 │137,214 │137,214 │AV00000000│ │├─┼────┼─────┼─────┼─────┼───┤│⒍│同上 │281,820 │281,820 │AV00000000│ │├─┼────┼─────┼─────┼─────┼───┤│⒎│93.08.12│1,047,121 │1,047,121 │AV00000000│ │├─┼────┼─────┼─────┼─────┼───┤│⒏│同上 │71,244 │71,244 │AV00000000│ │├─┼────┼─────┼─────┼─────┼───┤│⒐│同上 │99,847 │99,847 │AV00000000│ │├─┼────┼─────┼─────┼─────┼───┤│⒑│93.08.13│200,454 │200,454 │AV00000000│ │├─┼────┼─────┼─────┼─────┼───┤│⒒│同上 │130,620 │130,620 │AV00000000│ │├─┼────┼─────┼─────┼─────┼───┤│⒓│93.08.16│284,850 │284,850 │AV00000000│ │├─┼────┼─────┼─────┼─────┼───┤│⒔│93.08.17│521,100 │521,100 │AV00000000│ │├─┼────┼─────┼─────┼─────┼───┤│⒕│93.08.18│272,880 │272,880 │AV00000000│ │├─┼────┼─────┼─────┼─────┼───┤│⒖│同上 │319,050 │319,050 │AV00000000│ │├─┼────┼─────┼─────┼─────┼───┤│⒗│93.08.23│399,000 │399,000 │AV00000000│ │├─┼────┼─────┼─────┼─────┼───┤│⒘│93.08.27│171,600 │171,600 │AV00000000│ │├─┼────┼─────┼─────┼─────┼───┤│⒙│93.08.30│319,000 │319,000 │AV00000000│ │├─┼────┼─────┼─────┼─────┼───┤│⒚│同上 │420,000 │420,000 │AV00000000│ │├─┼────┼─────┼─────┼─────┼───┤│⒛│93.09.23│798,000 │798,000 │AV00000000│ │├─┼────┼─────┼─────┼─────┼───┤││93.09.27│110,376 │110,376 │AV00000000│ │├─┼────┼─────┼─────┼─────┼───┤││93.09.30│424,424 │424,424 │AV00000000│ │├─┴────┴─────┼─────┼─────┼───┤│ 合 計 │6,963,200 │6,803,74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