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3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 丙○○ 乙○○ 原 告 戊○○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薪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 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