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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永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丁○○
即原告
丙○○
即原告
乙○○
原告
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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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 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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