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吉慶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零伍萬參仟陸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肆仟伍佰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吉慶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慶公司)於民國93年1 月13日、2 月17日以其餘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 筆(如附表一所示),合計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下稱系爭4 筆借款),系爭4 筆借款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依系爭4 筆借款所約定之利率10% 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依系爭4 筆借款所約定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被告吉慶公司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原告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系爭4 筆借款,被告吉慶公司自93年1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被告吉慶公司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嗣後,除因抵銷被告吉慶公司存款受償外,系爭4 筆借款尚欠本金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迭經催討,仍未清償。而被告丙○○及乙○○○為被告吉慶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
三、證據:提出借據4紙及約定書1紙(以上皆為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情形,因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對其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4 紙及約定書1紙為證。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均已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參酌,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可採。
三、次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既有積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之事實,原告自得請求其依約給付本金餘額及利息、違約金,並請求被告丙○○及乙○○○依連帶保證契約之約定,連帶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 94年度重訴字第288號│├──┬─────┬───────┬──────────────────┤│編號│ 借款金額 │借 款 期 限│利 息 計 算 方 式││ │(新台幣)│ │ │├──┼─────┼───────┼──────────────────┤│ │ │ │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期,依年金法計 ││ 1 │ 210萬元 │自民國93年1月 │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 │ │13日起至民國96│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5.59%計算,自 ││ │ │年1月13日止 │借款日起按月計付,並得由原告於每屆滿││ │ │ │3個月之次日,按當時原告之牌告基準利 ││ │ │ │率加原碼重新計算 │├──┼─────┼───────┼──────────────────┤│ │ │ │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期,依年金法計 ││ 2 │ 490萬元 │自民國93年1月 │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 │ │13日起至民國96│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5.39%計算,自 ││ │ │年1月13日止 │借款日起按月計付,並得由原告於每屆滿││ │ │ │3個月之次日,按當時原告之牌告基準利 ││ │ │ │率加原碼重新計算 │├──┼─────┼───────┼──────────────────┤│ │ │ │於借款期間屆滿前,應一次或分次將借款││ 3 │ 90萬元 │自民國93年2月 │本金還清,其利息按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 │ │17日起至民國94│碼年息5.59%計算,嗣後原告調整上開基 ││ │ │年2月16日止 │準利率時,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 │ │ │加碼計息 │├──┼─────┼───────┼──────────────────┤│ │ │ │於借款期間屆滿前,應一次或分次將借款││ 4 │ 210萬元 │自民國93年2月 │本金還清,其利息按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 │ │17日起至民國94│碼年息5.39%計算,嗣後原告調整上開基 ││ │ │年2月16日止 │準利率時,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 │ │ │加碼計息 │└──┴─────┴───────┴──────────────────┘┌───────────────────────────────────┐│附表二: 94年度重訴字第288號│├──────┬─────────────┬──────────────┤│本 金│利 息│違 約 金││(新 台 幣)├─────────┬───┼──────────┬───┤│ │期 間│年利率│期 間│年利率│├──────┼─────────┼───┼──────────┼───┤│ │93.12.13~94.01.12│9.01% │94.01.14~94.06.13 │0.901%││1,516,983元 ├─────────┼───┼──────────┼───┤│ │94.01.13~94.04.12│9.13% │94.06.14~清償日 │1.802%││ ├─────────┼───┼──────────┼───┤│ │94.04.13~94.07.12│ 9.2% │ │ ││ ├─────────┼───┼──────────┼───┤│ │94.07.13~清償日 │9.24% │ │ │├──────┼─────────┼───┼──────────┼───┤│ │93.12.13~94.01.12│8.81% │94.01.14~94.06.13 │0.881%││3,536,651元 ├─────────┼───┼──────────┼───┤│ │94.01.13~94.04.12│8.93% │94.06.14~清償日 │1.762%││ ├─────────┼───┼──────────┼───┤│ │94.04.13~94.07.12│ 9.0% │ │ ││ ├─────────┼───┼──────────┼───┤│ │94.07.13~清償日 │9.04% │ │ │├──────┼─────────┼───┼──────────┼───┤│ │93.12.16~94.01.09│9.01% │93.12.17~94.06.16 │0.901%││ 900,000元 ├─────────┼───┼──────────┼───┤│ │94.01.10~94.04.10│9.13% │94.06.17~清償日 │1.802%││ ├─────────┼───┼──────────┼───┤│ │94.04.11~94.07.10│ 9.2% │ │ ││ ├─────────┼───┼──────────┼───┤│ │94.07.11~清償日 │9.24% │ │ │├──────┼─────────┼───┼──────────┼───┤│ │93.12.16~94.01.09│8.81% │93.12.17~94.06.16 │0.881%││2,100,000元 ├─────────┼───┼──────────┼───┤│ │94.01.10~94.04.10│8.93% │94.06.17~清償日 │1.762%││ ├─────────┼───┼──────────┼───┤│ │94.04.11~94.07.10│ 9.0% │ │ ││ ├─────────┼───┼──────────┼───┤│ │94.07.11~清償日 │9.04% │ │ │├──────┴─────────┴───┴──────────┴───┤│◎違約金計算方式: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均按本金金額照 ││ 上開利率10%加付;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均按本金金額照上開利率20%計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