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亞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判決確定後請求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逾上訴期間而遭鈞院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惟查聲請人係於民國95年4 月17日始收受前揭駁回聲請人上訴之裁定,而聲請人係於同年3 月23日即已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新台幣347,208 元。倘若聲請人已知悉上訴遭鈞院駁回,自不會再繳納上開裁判費,今因誤繳,造成聲請人莫大之損失,故聲請返還上開裁判費云云。
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預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5年2 月7 日送達予聲請人,聲請人不服,於95年3 月23日提起上訴並依法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合於法定程式且無誤認之情形。嗣聲請人之上訴雖因逾20日之不變期間而經本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惟不得據此遽謂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係為誤繳。聲請意旨謂其若知悉上訴遭本院駁回,自不會再繳納上開裁判費云云,自無可採,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後,以誤繳裁判費為由具狀聲請返還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核非有據,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