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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東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光光學股份有限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被告東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己○○及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壹萬捌仟參佰玖拾陸元及美金參拾萬肆仟壹佰捌拾元,暨各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三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五,被告東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己○○及戊○○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東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光公司)於民國93年4 月13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至94年4 月13日止,到期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3.62% 按月計付,嗣原告基準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逾期違約,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㈡被告東光公司另邀同被告己○○、戊○○為連帶保證人,於93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1,500,000 元,於93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19,000,000元,分別約定借款期限至94年12月18日、94年6 月28日,到期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利息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3.62% 按月計付,嗣原告基準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逾期違約,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復於93年12月7 日與原告訂立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及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分別約定於美金950,000 元之限額內循環開發遠期信用狀,於新台幣30,000,000元之限額內循環開發國內信用狀,由原告代為墊付款項,被告東光公司並應於墊款到期日給付原告所代墊款項之本金及利息,其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加付違約金。嗣被告東光公司陸續向原告申請開發新台幣4,692,765 元、美金19,600元、15,200元、15,200元、15,200元、15,200元、15,200、15,200元、234,850 元、176,000 元之信用狀,原告均已依約代墊前開信用狀之金額。㈢詎上開借款陸續到期,被告僅清償部分本金及利息,尚積欠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屢經原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3份、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短期放款貸款本息攤還表(正面)各乙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原告國外營業部進口到單交易記錄單各9 件、授信約定書5 件(以上均為影本)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00,000 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㈡被告東光公司、己○○、戊○○應連帶給付原告21,218,396元及美金304,180 元,暨各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三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判決如主文。

┌───────────────────────────────────┐│94年度重訴字第314號附表: │├─┬──────┬────┬────────┬────────────┤│編│借款餘額 │利 率│利息 │違 約 金 ││號│ │(年息)│   │ │├─┼──────┼────┼────────┼────────────┤│1│新臺幣 │7.144% │自民國94年3 月14│自民國94年4月14日起至清 ││ │1,500,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按左述利率計算。│者,按左述利率10%計付,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 │ ││   │利率20%計付。 │├─┼──────┼────┼────────┼────────────┤│2│新臺幣 │7.144% │自民國94年3 月22│自民國94年4月22日起至清 ││ │1,500,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按左述利率計算。│者,按左述利率10%計付,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 │ ││   │利率20%計付。 │├─┼──────┼────┼────────┼────────────┤│3│新臺幣 │7.172% │自民國94年4 月15│自民國94年5月15日起至清 ││ │16,900,668元││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按左述利率計算。│者,按左述利率10%計付,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20%計付。 │├─┼──────┼────┼────────┼────────────┤│4│新臺幣 │6.592% │自民國94年4 月14│自民國94年5月14日起至清 ││ │2,817,728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按左述利率計算。│者,按左述利率10%計付,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20%計付。 │├─┼──────┼────┼────────┼────────────┤│5│美金11,700元│6.3% │自民國93年12月22│自民國94年1月22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按左述利率計算。│者,按左述利率10%計付,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20%計付。 │├─┼──────┼────┼────────┼────────────┤│6│美金9,000元 │6.3% │自民國93年12月27│自民國94年1月27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按左述利率計算。│者,按左述利率10%計付,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20%計付。 │├─┼──────┼────┼────────┼────────────┤│7│美金9,000元 │6.3% │自民國93年12月31│自民國94年1月31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按左述利率計算。│者,按左述利率10%計付,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20%計付。 │├─┼──────┼────┼────────┼────────────┤│8│美金9,000元 │6.3% │自民國94年1月5日│自民國94年2月5日起至清償││ │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左述利率計算。 │,按左述利率10% 計付,逾││ │ ││ │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率20%計付。 │├─┼──────┼────┼────────┼────────────┤│9│美金9,000元 │6.3% │自民國94年1月10 │自民國94年2月10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按左述利率計算。│者,按左述利率10%計付,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20%計付。 │├─┼──────┼────┼────────┼────────────┤││美金9,000元 │6.3% │自民國94年1月10 │自民國94年2月10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按左述利率計算。│者,按左述利率10%計付,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20%計付。 │├─┼──────┼────┼────────┼────────────┤││美金6,500元 │6.3% │自民國94年1月10 │自民國94年2月10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按左述利率計算。│者,按左述利率10%計付,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20%計付。 ││ │ │ │ │ │├─┼──────┼────┼────────┼────────────┤││美金137,790 │6.3% │自民國93年12月30│自民國94年1月30日起至清 ││ │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按左述利率計算。│者,按左述利率10%計付,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20%計付。 │├─┼──────┼────┼────────┼────────────┤││美金103,190 │6.3% │自民國94年1月17 │自民國94年2月17日起至清 ││ │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按左述利率計算。│者,按左述利率10%計付,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20%計付。 │├─┴──────┴────┴────────┴────────────┤│編號2至4合計新臺幣21,218,396元;編號5至合計美金304,180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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