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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張益銘

  • 當事人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川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24號上 訴 人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川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1 月11日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自94年10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下同)6,086,037 元為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提起上訴。查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點第7 項規定,民事第二審審限為2 年,但本件所涉者乃法律上見解之爭議,是本院推估本件應能於1 年內終結,爰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元【計算式:{〔6,086,037 ×0.05〕+〔(6,086,03 7 ×0.05)÷365 ×86〕=376,00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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