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兆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33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755,0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