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兆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33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755,0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