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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上訴人
花東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6 月1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6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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