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 上訴人
- 花東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6 月1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6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