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晏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繡凰原名陳
- 法定代理人
- 余尚峯原名余
- 被告
- 乙○○原名陳
上開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晏昇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6,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35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4,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