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告
甲○○
被告
晏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繡凰原名陳
法定代理人
余尚峯原名余
被告
乙○○原名陳

上開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晏昇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6,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35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4,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