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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87號

聲請人
克雷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4年度催字第9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8月5日新聞紙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988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12月5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87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  林素美  │桃園成功郵局│94年7月31日 │  34,695元  │  L0000000  │    │
│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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