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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陳婉玉

  • 當事人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19號聲 請 人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4年度催字第9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8月1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942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119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自然活力國際股份有│安泰銀行│94年6月16日 │ 8,290元 │ BN0000000 │ │ │1 │限公司吳慧華 │西壢分行│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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