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陳婉玉
- 當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19號聲 請 人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4年度催字第9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8月1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942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119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自然活力國際股份有│安泰銀行│94年6月16日 │ 8,290元 │ BN0000000 │ │ │1 │限公司吳慧華 │西壢分行│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劉雅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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