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一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石有為
- 當事人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一三四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0一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0一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13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瀚群工程有限公司游│安泰銀行桃園分行 │94年7月31日 │100,000元 │AF0七三六0八│ │ │ │育鑫 │ │ │ │0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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