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3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93年度催字第1427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股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9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 股 數 │備考││號│ │ │││├─┼────────────┼───────────┼──────┼──┤│1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 │ 140 │ │├─┼────────────┼───────────┼──────┼──┤│2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 │ 1,000 │ │└─┴────────────┴───────────┴──────┴──┘
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