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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請人
金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3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遭竊,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93年度催字第1186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69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 │潤佳電子工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觀音分│93年8月16日 │6,116元 │FC0000000 │ ││ │司 │行 │ │ │ │ │├─┼─────────┼─────────┼───────────┼────────┼────────┼──┤│2 │瑋杰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3年8月31日 │52,553元 │AR0000000 │ ││ │司 │明分行 │ │ │ │ │├─┼─────────┼─────────┼───────────┼────────┼────────┼──┤│3 │勁量有限公司 │寶華銀行中壢分行 │93年8月31日 │4,200元 │BB0000000 │ │├─┼─────────┼─────────┼───────────┼────────┼────────┼──┤│4 │科拓電子工業股份有│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93年10月1日 │216,738元 │ARC0000000 │ ││ │限公司 │ │ │ │ │ │├─┼─────────┼─────────┼───────────┼────────┼────────┼──┤│5 │和信發企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平鎮分│93年10月5日 │8,348元 │NC0000000 │ ││ │公司 │行 │ │ │ │ │└─┴─────────┴─────────┴───────────┴────────┴────────┴──┘

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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