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6號聲 請 人 甲○○即永承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3 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卓清和附表: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7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大勝雄營造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93年2月31日 │280,665元 │AA0000000 │ │ │ │楊陳秀娥 │坡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