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7號聲 請 人 洪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93年度催字第1459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8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科力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93年8月10日 │63,000元 │CR0000000 │ │ │1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