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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請人
世興旅行社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3月23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9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94 年 12 月 11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家慧
附表: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89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六合旅行社有限公司│中華銀行桃園分行  │93年6月25日           │50,000元        │AD0000000     │    │
│  │桃園分公司楊麗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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