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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請人
有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3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 年度催字第139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3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95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 │蔡永鎬 │合作金庫中原分行 │93年3月10日 │110,718元 │OY0000000 │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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