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95號
- 聲請人
- 有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國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3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 年度催字第139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3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95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 │蔡永鎬 │合作金庫中原分行 │93年3月10日 │110,718元 │OY0000000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