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2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4 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1年度催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2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卓清和 附表: ┌──────────────────────────────────────────────────┐ │股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27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號│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 │1張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