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友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3 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8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82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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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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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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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龍銘貨運有限公司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93年7月20日 │32,928元 │AQ0000000 │ │
│ │勝龍 │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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