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51號
- 聲請人
- 台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6 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3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3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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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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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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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連大興有限公司 蔡│第一商業銀行大園分│93年5月5日 │71,400元 │UA八七七六一三│ │
│1 │英男 │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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