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五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五七號
- 聲請人
- 冶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八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八七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黃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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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五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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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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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頎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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