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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五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五七號

聲請人
冶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八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八七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黃棟楠
┌──────────────────────────────────────────────────┐
│股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五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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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頎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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