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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林曉芳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昀信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昀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4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7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昀信企業有限公司顏│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93年3月10日 │386,900元 │AR0四二九五二│ │ │1 │珮如 │德分行 │ │ │0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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