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昀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4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7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昀信企業有限公司顏│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93年3月10日 │386,900元 │AR0四二九五二│ │ │1 │珮如 │德分行 │ │ │0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