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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黃漢權

  • 當事人
    宏昌木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39號聲 請 人 宏昌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5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吟玲 附表: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39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福合實業有限公司卓│八德市農會 │93年11月30日 │7,962元 │FA0000000│ │ │ │秋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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