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25號
- 聲請人
- 翌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5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遭竊,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56號、93年度催字第17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93年度催字第1756號、93年度催字第1566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已於民國94年4 月18日、同年4 月19日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25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翌陽科技有限公司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93年11月30日 │1,658,243元 │NA0000000 │ ││1 │益國 │崁簡易型分行 │ │ │ │ │├─┼─────────┼─────────┼───────────┼────────┼────────┼──┤│00│弘凱股份有限公司沈│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93年12月7日 │2,861元 │QI0000000 │ ││2 │黃國 │崁分行 │ │ │ │ │├─┼─────────┼─────────┼───────────┼────────┼────────┼──┤│00│福旻實業有限公司趙│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93年12月10日 │338,581元 │UI0000000 │ ││3 │基福 │行 │ │ │ │ │├─┼─────────┼─────────┼───────────┼────────┼────────┼──┤│00│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板信商業銀行桃園分│93年12月10日 │79,024元 │TY0000000 │ ││4 │司陳炳金 │行 │ │ │ │ │├─┼─────────┼─────────┼───────────┼────────┼────────┼──┤│00│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93年12月15日 │107,632元 │QI0000000 │ ││5 │司陳菊秀 │崁分行 │ │ │ │ │├─┼─────────┼─────────┼───────────┼────────┼────────┼──┤│00│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93年12月15日 │75,532元 │EE00000000 │ ││6 │司陳瑞祿 │竹分行 │ │ │ │ │├─┼─────────┼─────────┼───────────┼────────┼────────┼──┤│00│乙麟科技有限公司張│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南│93年12月15日 │204,705元 │AA0000000 │ ││7 │德全 │崁分行 │ │ │ │ │├─┼─────────┼─────────┼───────────┼────────┼────────┼──┤│00│詠信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93年12月15日 │87,688元 │GC0000000 │ ││8 │司陳達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