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62號
- 聲請人
- 宗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弘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1月7日新聞紙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3年度催字第1810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5月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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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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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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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潻進藥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內│93年12月15日 │26,800元 │AA三六九一二一│ │
│1 │司 │壢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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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佑采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大溪分│93年11月30日 │11,875元 │LM四二三00六│ │
│2 │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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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