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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62號

聲請人
宗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弘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1月7日新聞紙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3年度催字第1810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5月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天民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6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潻進藥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內│93年12月15日          │26,800元        │AA三六九一二一│    │
│1 │司                │壢分行            │                      │                │七              │    │
├─┼─────────┼─────────┼───────────┼────────┼────────┼──┤
│00│佑采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大溪分│93年11月30日          │11,875元        │LM四二三00六│    │
│2 │                  │行                │                      │                │六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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