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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64號

聲請人
旭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0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附表: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64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昌義工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94年1月5日            │44,940元        │AS0000000     │    │
│1 │                  │壢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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