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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請人
金泓記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69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4年5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一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號││││  (新台幣)  ││├─┼─────────┼─────────┼───────────┼────────┼────────┤│1│謙凱機械工業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龍│九十三年十二月五日 │伍萬陸仟參佰壹拾│0000000 ││ │司楊有安 │岡分行 │ │參元 │ │├─┼─────────┼─────────┼───────────┼────────┼────────┤│2│祐昌染整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銀內壢分│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壹萬玖仟貳佰玖拾│0000000 ││ │司姜仁生 │行 │ │肆元 │ │├─┼─────────┼─────────┼───────────┼────────┼────────┤│3│協聖染整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銀八德分│九十三年十二月五日 │壹萬零參佰玖拾伍│0000000 ││ │司廖俊強 │行 │ │元 │ │├─┼─────────┼─────────┼───────────┼────────┼────────┤│4│麒勝實業有限公司曾│臺灣中小企銀大園分│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壹萬肆仟捌佰柒拾│0000000 ││ │家諒 │行 │ │玖元 │ │├─┼─────────┼─────────┼───────────┼────────┼────────┤│5│龍登企業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銀南崁分│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玖萬參仟伍佰肆拾│0000000 ││ │司廖清河 │行 │ │柒元 │ │├─┼─────────┼─────────┼───────────┼────────┼────────┤│6│武家駒 │桃園區漁會信用部 │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參萬陸仟肆佰柒拾│FA00三五五0││ │ │ │ │玖元 │八 │├─┼─────────┼─────────┼───────────┼────────┼────────┤│7│武家駒 │桃園區漁會信用部 │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貳萬柒仟陸佰玖拾│FA00三五五0││ │ │ │ │玖元 │九 │├─┼─────────┼─────────┼───────────┼────────┼────────┤│8│武家駒 │桃園區漁會信用部 │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伍萬肆仟陸佰貳拾│FA00三五五一││ │ │ │ │陸元 │一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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