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淞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6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葉菽芬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16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品建機電工程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94年1月10日 │20,124元 │GF一一二四二七│ │ │1 │司鐘新來 │西分行 │ │ │五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