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31號
- 聲請人
- 水茂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6 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94年度催字第66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31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聖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北商銀南崁分行 │93年12月5日 │49,676元 │QJ0000000 │ ││1 │司陳秀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