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53號

聲請人
永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6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94年度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
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6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天民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5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欣瑩實業股份有限公│中華銀行桃園分行  │93年12月20日          │61,450元        │AD0六二六七0│    │
│1 │司                │                  │                      │                │一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