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94號
- 聲請人
- 合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7 月8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94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93年11月5日 │85,050元 │GC八六00二六│ ││1 │司顏甘霖 │ │ │ │四 │ │└─┴─────────┴─────────┴───────────┴────────┴────────┴──┘